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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港澳同胞投资

      为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在江苏投资,进一步深化江苏与港澳地区的合作,5月26日举行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草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CEPA实施十一年以来,江苏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去年底,香港在江苏投资项目超过3.6万个,投入资金达1,227亿美元,香港已成为江苏省最大的外资来源地。

      鼓励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江苏投资,推动江苏与港澳地区在重点领域的交流合作,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各项扶持发展政策和服务。”该条款赋予港澳投资企业能够和江苏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服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条例(草案)》明确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投资者及港澳同胞职工,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

      为加快构建江苏现代产业体系,《条例(草案)》明确了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江苏投资的重点领域。《条例(草案)》第八条提出,“鼓励和引导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从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具体明确了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金融、教育、文化创意、健康服务、旅游等重点领域投资。

      保护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港澳同胞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江苏与港澳地区投资合作持续、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第三条强调,“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记者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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