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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大项目将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5月26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重大项目将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据介绍,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工程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重点论证对象为国家重点工程、生态规划和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

      目前,一些地方不适当的开发建设活动已造成了严重后果。部分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因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导致局地气象灾害增加,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选址在城市盛行风上游区域导致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一些城市屡屡发生“水浸街”的内涝之患。城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论证不足,改变了城市的光、热、水等气候资源的分布与流通路径,导致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造成局域气候改变,污染物不易扩散,自净能力下降等等。因此,气候可行性论证将在城市规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违反规定,相关规划、工程和项目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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